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完善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着力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2007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加快节能监察、监测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监测设备和仪器更新步伐,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充实统计力量。
(二十二)建立节能减排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抓紧制定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经济指标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三)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另文印发)。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同机制。
(二十四)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负责指导全市的节能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尽快制订减排指标考核办法;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制订节能指标考核办法,及时发布有关信息;监察部门要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各类专项及配套资金;质监部门要抓好节能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效标识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矿产资源及土地开发利用节约集约措施的落实;科技局要做好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建设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省地相关工作;公用事业部门要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国资委和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物价局要做好资源价格改革相关工作;农业局要做好农业节能减排工作;商务局要做好报废汽车管理及商贸企业节能管理;人行要做好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业发展的信贷工作,严控“双高”行业信贷;电力(监管)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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