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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八)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根据《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市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鼓励和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积极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步伐。

  (十九)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各级政府征收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国产设备(产品),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执行到位。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二十)实行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全市30户重点企业的奖励办法、对工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的安排使用及年度重点项目的选择确定均与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市政府设立节能减排奖,每年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管理及科研、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都要建立和实施节能减排奖励制度。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减排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减排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七、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搞好《河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豫政办〔2007〕66号)。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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