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退出机制。市政府将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列入国家、省和市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产能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完善“差别电量计划”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河南省即将出台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相应补偿的政策措施,我市要做好落实工作。
(七)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凡属核准、审批类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环保设施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环保标准和节能、环保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能投入使用。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四、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八)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市建委要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型门窗、供热制冷、照明等建筑节能技术。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冰箱、空调器、电视机、洗衣机、电脑等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底前,建成区淘汰10吨燉时以下直接燃煤供热锅炉。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全面完成“禁实”任务;到2010年,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节能住宅竣工面积达到106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