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炭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2007年底前,全部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鼓励建设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并配套化产回收系统。根据我市实际,对14家列入《2007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炼焦企业实施整治,达到以下标准:1.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以上(含4.3米),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3.2米以上(含3.2米)。对炭化室高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气源厂和焦炉煤气综合利用企业,以国家发改委最后确定淘汰的日期为准。2.配套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和综合利用设施(煤气净化过程中有硫铵、粗苯回收工艺,净化后的煤气用于居民生活能源、工业生产能源、原料或发电等不得直接放散或点火炬)。3.建成装煤、推焦除尘装置和废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废气稳定达标排放。4.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和程序实施。“十一五”末,力争节能14万吨,减排二氧化硫210吨,减排COD35吨,减排氨氮3吨。
化工行业。烧碱生产新建和改造项目不得采用金属阳极法工艺,推广应用离子膜法烧碱工艺。合成氨、尿素生产全面淘汰低压链条炉、老式煤粉炉、2.6米及以下造气炉等造气工艺,淘汰低效率吹风气回收装置。电石生产全面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燉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007年,重点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化肥)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平煤集团、神马集团等新建煤化工、盐化工项目要同步建设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延长产业链,实现煤焦油、焦炉煤气、电石渣等副产品的集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十一五”末,力争节能2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448吨,减排COD83吨,减排氨氮14吨。
(五)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实施“5511”节能行动计划,全市着力抓好50家左右、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十一五”期间,形成节约能源110万吨以上标准煤,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硫1.48万吨。此目标已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辖区企业,并与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元月份要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当年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清洁生产实施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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