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规划落实,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财政、贸粮、劳动保障、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本规划的落实,并对各县(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抓好规划落实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步骤
社会消防组织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区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摸清底数,加强协调,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1.2006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新市镇、钟管镇、洛舍镇、莫干山镇、筏头乡;长兴县的夹浦镇、煤山镇;安吉县的梅溪镇、杭垓镇、孝丰镇、天荒坪镇;吴兴区的八里店镇、埭溪镇;南浔区的南浔镇、练市镇、双林镇、菱湖镇、和孚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2.2007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雷甸镇;长兴县的李家巷镇、泗安镇、和平镇;安吉县的高禹镇、上墅乡;南浔区的善琏镇、旧馆镇;开发区的白雀乡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3.2008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禹越镇、新安镇、三合乡;长兴县的洪桥镇、水口乡、林城镇、二界岭乡、虹星桥镇、吕山乡、吴山乡、白砚乡、槐坎乡、小浦镇;安吉县的良朋镇、鄣吴镇、报福镇、章村镇、山川乡、溪龙乡、昆铜乡、皈山乡;吴兴区的道场乡、环渚乡、妙西镇、东林镇;南浔区的千金镇、石淙镇;开发区的杨家埠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四、具体要求
(一)政府牵头,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积极推动乡镇、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委、贸粮、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及时到位。城建及规划部门要确保消防队的建队用房或用地。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及时通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