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
(2006年-2008年)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规定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05〕4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发展的实际,现制定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建设,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军,“保消合一”等专职消防队为中坚力量,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防火灭火救援体系。
(二)建设要求
下列区域、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1.所有建制镇;2.大型发电厂和化工企业。其中建制镇的专职消防队原则上依托公安派出所采取“保消合一”建队模式,也可采取“政企共建”模式。
下列区域、部位和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1.固定资产超过2亿元且距离最近的公安消防站超过10公里的企业;2.从事印染、化工、竹木加工的丙类以上企业;3.建制乡和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
(三)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标准:1.每队配8-15人,年龄为18周岁至40周岁;2.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3.配齐基本装备和设施(具体标准见附件2),有固定的营房及训练场地;4.队伍必须有当地政府或建队企事业拨给的固定业务经费;5.队员有固定的工资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工收入水平,专职队的消防队员应有医疗、养老、伤亡等保险。
义务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标准:1.由3-6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轮流执勤;2.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装备(具体标准见附件3);3.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