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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和湖州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和湖州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和《湖州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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