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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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