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展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县区要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税改办关于进一步化解乡村陈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43号)精神,高度重视和扎实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健全和落实对乡镇领导干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考核制度。要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加强监察审计、规范乡村财务管理的基础上,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区别轻重缓急,注意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基层矛盾比较集中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1、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严格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约法三章”:即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决不能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乡村负债。
2、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全面清理、核实债务底数是化解乡镇债务的前提条件。各县区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核清县乡村债务底数。对债权债务逐笔核实,明确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的形成时间、金额和消化期限等,逐笔确认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登记造册,建立债务管理资料档案。要根据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要区分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根据省上要求,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年底最晚于2007年3月底前完成。为此,市上要求:各县区务必于2007年3月10前将核实后的债务情况,按照债务性质类别、责任主体、形成时间进行分类,制定化解债务时间表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税改办,为稳妥化解债务提供依据。
3、探索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化解债务的责任在县乡,关键是县一级。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借鉴“三奖一补”的成功经验,研究化解乡镇债务的奖补措施和办法,建立奖励资金,鼓励乡镇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坚持先化解后奖补。按照《汉中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两保四挂两联”激励办法》(汉财办预〔2006〕48号),抓紧抓好清理政府债务工作,力争在年底前,足额归还当年到期国债转贷本息、农村合作基金再贷款本息、供销社股金贷款本息、农支服务及金融组织贷款等纳入省对市县财力结算的政府债务,按其主动偿债额的2%给予奖励,同时,将6个困难补助县困难补助额30%中的30%部分,按10%的权重予以返还。对未及时、足额归还上述政府债务的非困难补助县区,除按规定实施结算扣款外,按未主动偿债额的2%予以扣罚;对未足额归还上述政府债务的困难补助县,除按规定实施结算扣款外,将其困难补助额的30%中的30%部分,按10%的权重予以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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