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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进一步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程序

  该《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来自本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为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工作,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7日发布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该标准规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定义、确定原产地域产品的基本原则、原产地域和原材料地域的确定、原产地域产品标准的要求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在贯彻《办法》过程中要结合《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GB17924--1999),准确把握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和申报程序。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事先应当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负责的申报委员会或者申报领导小组,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复,申报委员会或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在市或县级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属有关协会、企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时,其保护申请必须要有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注册公告后,其获得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所有权归保护区范围内所有人共享。该所有权属公权并不得转让,当地政府成立的申报机构代表政府行使该所有权。任何企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三、各方配合,共同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地理标志保护职责,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县区政府既要高度重视,积极申报,又要防止一哄而上,盲目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市、县区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申请和保护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向政府的请示报告,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专业特长,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各项准备工作。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并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市、县区产品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办法》赋予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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