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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6〕104号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6年11月2日,省政府代省长袁纯清签发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为保护我国传统的名特优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免遭假冒伪劣的侵害,从1999年起我国实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更名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对全国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核准了近4000多个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征体现了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传统的工艺、源远流长的历史,它们已逐渐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起了良好的品牌形象。随着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工作的不断深入,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给农民、企业及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经日益显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实施名牌战略中对品牌产品有效保障措施之一,它不仅仅推出了一个又一个蜚声海内外的知名产品,更重要的是,通过它证实了我国一件件农产品真实可靠的质量品质和闻名遐迩的声誉。目前,我国不少产品在获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后,不仅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出口量也在大幅提高。地理标志不仅成为企业和农民增效增收的“魔法棒”,还是名特优产品进军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地理标志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名特优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护照”。

  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力的促进我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发展战略,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理解内容要求,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我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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