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纲要》要求:“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纲要》还指出: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切实承担起法定的行政层级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处罚,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超越行政职权、规避法定责任等问题,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具体体现,是保证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能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严格执行《备案审查规定》

  《备案审查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方式、内容、时效、纠错程序、法律责任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按规定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按时限备案、按要求审查,按规定纠错。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实行定期通报和监督检查。备案机关要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定期把已经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通报。上一级行政机关要定期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报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报不报的,要限期补报;对拖延不报甚至故意隐瞒不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追究有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备案审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具体承担这项职能的法定机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报送、审查、反馈等各项具体规定,规范有关文书格式,严格依法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加强监督。要探索拓宽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渠道,把备案审查与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相结合、与社会公众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相结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