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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6〕29号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法制统一和保证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依法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依法撤销或改变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规定,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形式。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0〕107号)对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备案审查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实施这项法定制度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有件不备或不按规定程序备案、备而不审、错而不纠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致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超越法定权限设定权利义务或市场准入、规避法定职责、缩减上级受益性规定、干涉企业自主权等问题还有发生。反映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关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措施还不够得力、责任还不够落实,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湖州”、“增强‘三力’、率先崛起”的战略要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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