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6〕27号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重点推进外贸企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出口经营方式,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和出口效益,以保持我市外经贸持续、协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对外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努力加快加工贸易发展,不断优化出口经营方式
(一)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增量在50万美元及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及以上、4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6万元人民币。
(二)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5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高于市本级加工贸易出口平均增幅前15名的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50万美元及以上,且加工贸易出口占总出口比例比上年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剔除上年无一般贸易出口或总出口负增长的企业)。
二、认真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不断调整出口商品结构
(四)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前5名的企业给予基数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出口增量在30万美元及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2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及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4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及以上、1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6万元人民币;15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再奖8万元人民币。
(五)对机电产品出口增量前10名的企业给予基数奖励2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出口增量在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2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4万元人民币;25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再奖6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再奖8万元人民币。
(六)农副产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其中对农产品出口增量部分再按每美元2分人民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