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组织本市企业和单位参加由省、市组织的境外投资考察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参加由省、市组织的国内涉外投资贸易洽谈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努力扩大对外劳务合作,提升人员素质
(七)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从项目启动之年起,3年内缴纳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3年期满后2年内缴纳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酌情补贴。
(八)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当年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按每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外派具有学士学位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每外派1人8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当年超额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按每超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九)经市外经贸局批准认可的对外劳务合作培训基地,当年在培训人员中被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录用外派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十)凡单位(个人)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介绍外派劳务业务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十一)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从项目启动之年起,所得利润部分和接受援助援外项目中所产生的效益部分,3年内缴纳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3年期满后2年内缴纳所得税的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酌情补贴。
(十二)对经营单位或境外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融资等问题,各级金融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要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
(十三)各企业承接对外工程营业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
(十四)凡单位(个人)为企业介绍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以实际对外工程承包的合同营业额为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基数的2‰。
三、资金来源
对区属企业按企业上缴税收计算的补贴或奖励,由市、区财政按收入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对市属企业或市直接征税企业的补贴或奖励,由市财政承担。其他补贴或奖励资金按市、区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别从市、区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列支。
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介绍人(单位)的奖金,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和相关企业各承担50%;二区管辖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25%,相关企业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