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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

  3.剥离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市国资总公司签订土地收购协议,补偿标准按有关土地收购储备规定执行。待土地公开出让后再支付给市国资总公司作为土地开发费。
  4.政府收回用于市政建设的剥离土地,建设项目有预算资金来源的,按照评估备案价补偿;建设项目无预算资金来源且政府无偿收回的,依据政府有关文件并按权限审批后,核销剥离帐面价值。
  5.本意见下发前已经被拆迁征用的剥离土地,拆迁人已支付拆迁补偿款,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应由已享受拆迁补偿款的单位将土地补偿款补交市国资总公司;已支付补偿款的,但土地补偿价值不明确的,由市国资委提出追偿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处置
  根据剥离房屋建筑物资产的不同类型,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
  1.标准价住房实行成本价房改,按照《关于企业改制中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处理的几点意见》(浙房改〔1998〕31号)的规定,落实房改政策;在本意见下文前已落实房改政策的,将房改款缴入市国资总公司收益收缴专户;标准价住宅、拆迁安置房的住户经济确实困难的,不愿参加房改的,保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处置。
  2.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住户可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3.非低保户不愿意购买的住房,市国资总公司按市场租赁价与住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按期支付租金;无经济能力购买住房且支付租金有困难的低保户,由市国资总公司将低保户居住的住房移交市公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4.剥离的房屋资产经房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限期予以拆除同时核销帐面价值。
  5.市场评估价严重背离账面价值、与改制企业资产可以分离的剥离房屋建筑物,严格程序,规范手续,实行市场化操作。

  四、剥离资产的其他相关事项
  1.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剥离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办理剥离资产处置申请。市国资、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申请单位按程序尽快办理。
  2.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剥离资产的有关权证统一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存。
  3.剥离资产处置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4.在本意见发文前土地使用单位已经办理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未缴纳土地开发费的,必须按政策规定向市国资总公司补交土地开发费。
  5.剥离资产变现回收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除政府另有规定外,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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