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
(湖政发〔2006〕24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的监管,盘活剥离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提出以下意见:
一、剥离资产构成
剥离资产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国资、市财政部门批准,从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中剥离的资产。它包括剥离土地、剥离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剥离资产。剥离资产属国有资产。
二、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统一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总公司)负责管理,以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按照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资产必须有偿使用的原则,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规范处置。
三、剥离资产处置方法
(一)剥离土地资产的处置
2006年1月1日开始,除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外,剥离土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1.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一致的剥离土地,原则上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按评估备案价的60%由市国资总公司收取土地开发费,按评估备案价的40%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用途与城镇规划用途不一致的剥离土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剥离土地使用单位向市国资总公司提出申请,经初审,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及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核定租金,由市国资总公司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与土地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国资总公司按核定租金的60%收取土地开发租赁费,市国土资源局按核定租金的40%收取租赁费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租赁期一般为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