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对全球500强企业投资企业、国家及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投产后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企业、合同外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企业等“五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在要素价格、审批办证等方面,可采取“一事一议”。
十三、对符合市产业政策的、集聚配套企业的龙头型项目,可实行捆绑式收费定额包干制,即由市政府牵头协调,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测定年缴费标准,并确定一个收费部门,一个头收费。
十四、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制度,实行收费“绿卡”制度 .按照“先公示,再宣传,后收费”原则,除国家、省有强制性规定外,实行“按当年公示的收费项目依法收费,新出台的收费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收取”办法收费。收费项目有浮动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实行零规费制度。
十五、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市有关外贸进出口鼓励政策。
十六、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承诺制度,创新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推广绿色通道制度。各审批权限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审批科目。
十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健全投诉机构,按照“谁审批、谁分管、谁负责”原则,分别由县、区投诉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投诉,并做好答复;涉及跨地区或部门的投诉事项由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处理。
十八、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更宽松的外部环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水、电等生产要素供给以及食宿、出行、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就学、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方面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和更好的服务。
十九、为优化投资环境,每年安排4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全市性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工作;实施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项目招商、审批服务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