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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2005)[失效]


  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且经营期大于5年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增资追加注册资本、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增资部分产生的利润(按新增注册资本的实到外资额占总注册资本实到外资额的比重计算),可享受第一至五条有关政策。

  七、鼓励我市民营企业以股权转让或并购方式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全部到位年度,按外方并购股权金额,分档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并购股权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补贴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补贴40万元人民币。

  八、对本市中方企业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凡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则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所缴纳的土地和房产税收,按缴纳税收的市得部分 100%补贴给企业。所有的规费只收取工本费。

  九、对本市中方企业向外商出让本企业股权或资产,并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项目,在办理转让、审批等相关手续过程中,中方企业所缴纳的有关税费,除扣除相关成本外,市得部分全部补贴给中方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项目的投资。

  十、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零征地招商”。企业通过挖潜,在原项目最终核定的用地面积内(不包括分期实施的项目)增加容积率,追加投资增加注册资金的,给予外资投资方一次性奖励:增资5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十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延续在五年内予以抵免;可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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