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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5]19号 2005年3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产业链长、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项目,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湖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并经市政府认可的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其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外,第3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6年至第10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其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本意见第一条政策后,第11至1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仍按市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同时享受我市有关方面的鼓励政策。

  三、外商投资能源、公路等基础设施的项目,除享受第一条政策外,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外商投资科研、职业教育、现代物流、旅游开发、中介服务等服务业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属新办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第1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2年至第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市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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