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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

  (三)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另行制订)和实际情况,对其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益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由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五、清查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12月底-2007年2月底)

  1、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协调机构;

  2、制定工作方案;

  3、召开工作动员会进行部署安排;

  4、对县区、部门、单位的清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确定参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6、指导各部门、各县区组织本部门、本县区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至6月上旬)

  1、单位自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这次资产清查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逐项进行清查登记,认真填报资产清查报表。对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及人员状况进行认真核对;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负债进行实地盘点、清查、登记、核对;对非税收入项目来源、数额及收缴进行清查核对,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准确。行政事业单位要将清查结果在本单位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2、专项审计。在行政事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主要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损失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组织抽查。市上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进行抽查核实。

  4、建立数据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由各单位将本单位资产清查数据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软件系统,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

  5、报送清查结果。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书面报表、电子介质及报表编制说明和清查工作报告在4月20日前上报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财政局相关支出业务科室审核后送资产管理科统一汇总(市级各部门也可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数据汇总后上报,但上报时除了上报汇总数据外,还必须同时上报各分户的各项数据,上报时间同上)。各县区要求在2007年5月20日前上报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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