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清查基准日。这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统一规定为2006年12月31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3、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列入本次资产清查的范围。

  县区是否将此列入清查范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内容

  本次清查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项内容。

  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帐户、会计核算科目、各项非税收入及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用于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完善制度: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市上成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另行文),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资产清查结果(含留坝和佛坪两个省管试点县的数据)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并做好上报工作。

  (一)纳入清查范围内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进行自查,然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抽查。参与市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招标确定。

  各县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