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

  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大力积极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力争2010年底在城区全面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确保禽肉新鲜、安全。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等。活禽宰杀区域的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原则上每个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1-2次。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农业、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农业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每月原则上不少于一次,每次抽检样品量活禽不少于当日市场销售量的1%、禽类产品不少于销售量的0.1%。各级卫生部门要尽快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级畜牧兽医、卫生部门要互通监测结果,原则上每月通报一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