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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

  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

  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县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方法与实施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督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共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2月10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市政府拟定在2月中旬召开清理工作电视电话动员会,对我市清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它机构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召开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做出动员部署。

  第二阶段:2007年2月11日至3月2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根据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对本县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摸底调查,列出具体项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理由,逐级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它机构要将《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和自查报告,于3月10日前报市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没有主管部门的社团组织由民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

  第三阶段:2007年3月21日至6月底,为审核公示阶段。市清理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它机构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清理意见进行审核,经有关程序审定后,向各县区、各部门通报审核意见,并对保留的项目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阶段:2007年7月,为建章立制阶段。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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