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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区政府和部门下达新的重要工作任务,在当年9月30日前调整下达,并纳入当年目标考核。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环保目标任务,应逐项分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应对市政府确定的环保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环保目标任务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不定期抽查、单位自查、年终考核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县区政府和部门反馈,并报告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 考评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县区政府环保目标和市直部门环境保护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打分标准;组织收集汇总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第十五条 年度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工作一般从当年12月初开始,于次年1月中旬结束,分县区和部门自查自考、考核组核查、综合评定三个步骤,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县区政府、市直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分优秀、完成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5分(不含95分,下同)以上为优秀,得分90-95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得分80-90分(含90分)为基本完成目标任务,80分(含80分)以下为未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的县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县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为考核优秀的单位;二等奖为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对基本完成目标任务,但因某一项环保重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考核位次比上年度前移三位以上(含三位)的给予三等奖。市直部门环保目标任务考核奖励设一、二等奖,一等奖为考核优秀的单位,二等奖为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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