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纳入汉中市年度综合工作考核范围,在市考核委员会指导下,由市环保局具体承办。
第二章 任务的设定
第六条 环保目标任务的设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环保工作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做出的环保重大决策及当年工作部署的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环保规划及年度计划任务等。
(二)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应由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承担的环保工作任务。
(三)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要工作任务。
第七条 建立环保目标任务指标体系
(一)县区人民政府环保目标任务包括以下指标:
1、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
(2)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源水质指标;
(3)城市声环境质量指标;
(4)其他环境质量指标。
2、污染控制指标
(1)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2)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指标;
(3)其他污染控制指标。
3、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指标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2)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
(3)开发建设规划环评执行率。
4、公众对当地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市直部门环境保护任务目标包括以下指标:
1、环境保护领导责任、综合决策等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2、按照法定职责应由本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任务指标;
3、市委、市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或指标。
第八条 县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和市直部门年度环境保护任务书由市环保局商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由市政府与县区长和市直部门领导签字后执行。
第九条 目标任务的调整。年度环保目标任务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环保目标任务不能实现或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重大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调整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