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8号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汉中市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落实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区政府)环保目标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市直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6条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设定、检查、监督、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环保目标责任管理分为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和市直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管理两类。
第四条 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原则:
(一)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环保目标任务的确定、实施,与全市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省市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相一致。
(二)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市直部门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不断推进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坚持严格考评、奖罚兑现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的要求,对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发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