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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主动应对“两反一保”,建设公平贸易信息和预警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设立100万元人民币公平贸易工作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应诉机制与网络的建设、调研听证、法律援助及支持和奖励企业应诉。

  五、进一步鼓励外贸促销。支持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贸易展销活动,大力拓展国际市场,加大对新兴市场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参展等的扶持力度。设立市境外促销活动扶持资金150万元人民币和市境内国际贸易展销活动扶持资金5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参展企业的摊位费、参展人员的补助和奖励;广交会、华交会等国内重大外贸活动中的会场统一特装布展、广告宣传等。

  (一)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境外展览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览性质等给予50%-100%的摊位费补助(指总补助,含中央、省等政府补助。下同)。

  (二)企业自行境外参展的,经审核,给予30%-100%的摊位费补助。

  (三)凡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新兴市场境外展览活动,再给予每人旅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

  (四)新获广交会品牌保证性摊位及招展性摊位的企业,每1个摊位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凡参加省外经贸厅组织的境内外贸促销活动(如:宁波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哈尔滨国际经贸洽谈会、南宁东盟国际博览会、乌鲁木齐国际经贸洽谈会等)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专项奖励。

  (六)支持企业在国内重大外贸活动中宣传品牌产品、企业形象等宣传促销活动。

  六、继续鼓励新获权企业积极开展外贸业务。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企业在获权之月后15个月内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七、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施以质取胜战略。设立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扶持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内容但未获国家补助的项目(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国际化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与促销,政策、业务培训、研讨,人才招聘,网站建设与维护等),经审核认可后,给予有关直接费用的30%及以上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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