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5]17号 2005年3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适应全球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结合湖州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对外贸易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关扶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进我市贸易方式的多元化,大力发展加工贸易。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加工贸易,调整、优化我市外贸方式,进一步做大外贸规模。
(一)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增量在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以上至4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6万元人民币。
(二)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50万美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市区(包括吴兴、南浔二区)加工贸易出口平均增幅的前15名企业,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50万美元(含)以上,且加工贸易出口占总出口比例比上年增加10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 给予1-3万元人民币奖励(剔除上年无一般贸易出口及总出口负增长的企业)。
二、推进我市外向型产业和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鼓励本地区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农副产品出口。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量前5名、机电产品出口增量前10名的企业予以奖励:第1-3名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4-5名企业,奖励7万元人民币;第6-10名企业,奖励4万元人民币。农副产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每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
三、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规模。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出口产品结构,按其实际保险费支出的30-50%予以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出口品牌” 相关荣誉称号产品的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50%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副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40%的补助;对一般产品出口投保,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30%的补助。对新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再给予实际保险费支出30%(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