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汉中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的建设项目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具体按规划管理事权划分范围界定。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除《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明确予以减免的建设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
(一)国债、财政全额投资的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债或财政以及部门、单位自筹资金综合投资的建设项目(含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医院用房),按照工程投资中国债或财政投资所占比例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除九年义务制教育外,高中、大学及成人教育校舍(教学、学生宿舍、食堂用房)建设项目(含民办教育)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余非教学用房建设项目,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再建的建设项目,按新建项目面积扣除拆除面积后,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村民拆迁再建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旧城改造中拆迁再建项目,按新建项目面积扣除拆除面积后,足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列入“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在城市招商引资项目中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免。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征或免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征收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手续。
(二)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征收机关依照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为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倡导行政审批“一厅式”服务,城市中心区单位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征收机关同其它规费合并征收,分类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