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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20号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城市配套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汉台区和南郑县大河坎行政区规划范围。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06〕90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村(居)民个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市居民个人建房项目,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二)城市中心区东一环路以西,汉江以北,西一环路以东,铁路以南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办法》规定标准计征。

  (三)东一环至吴基庄,西一环至沙沿路,铁路以北,汉江以南至南二环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所辖区征收标准的50%计征。

  (四)除上述范围外,城市中心区范围其它区域村民个人建房项目均按建制镇村民建房征收标准计征。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汉中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中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单位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征收;个人建设项目及单位临时建设项目由市汉台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大河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设由南郑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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