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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八条 建设下列零星工程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和图纸,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许可决定:

  1、危房的翻建、改建;

  2、房屋外立面装修;

  3、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建设工程项目“一书两证”,其用地性质、房屋使用功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应提供土地、环保、消防、房屋质量安全等部门审查意见或建筑施工图和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七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建设活动。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城市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七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有关规划指标执行情况;

  二、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五、地上(下)工程管线规划执行情况;

  六、建设工程放样验线、建设工程施工、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立案调查,查勘取证。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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