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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办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七)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政府责任,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定专项经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求,要按照规定要求配齐配强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利于法律援助的全面实施。法律援助机构要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低收入以下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同时要与民政、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形成维权合力,减免查询费等相关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积极鼓励事业单位、企业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健康地发展,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帮扶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要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要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有线电视、公交、环卫等经营性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费用。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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