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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大于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要研究改进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要落实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其供养标准按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前提进行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三)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依照集体企业失业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B证),就业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后,企业要及时为其转办社会保障、衔接好基本生活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今后,凡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对目前已办理参保手续但资金仍未到位的,政府要通过增加支出及时予以偿还,以减少基金风险,确保基金支付。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

  (四)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要着力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建立“三条医疗保障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减免。

  2006年起全面实施以乡镇小额补助,县、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三条医疗保障线”,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受益面、提高参保人员补偿水平。一是以乡镇为单位的小额补助保障线。每人每年15-20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药费用的报销。二是继续完善县、区大病统筹保障线。各县、区要根据实际,适度降低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三是建立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保障线。

  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在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困难的同时,针对其他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抗患病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的对象,其中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要优先救助。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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