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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求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湖政发〔2006〕41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为加快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强化政府的社会救助责任,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高效率、可持续”的工作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分类确定救助对象

  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出发,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群体不同的困难程度,准确把握各类困难情况的关联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科学的分类,并分别确定各层次的救助标准,实施积极的分类救助。凡湖州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纳入当地政府的救助范围,并根据有关政策得到不同项目的救助。

  针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施救,由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建设、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各项救助政策,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浙政发〔2005〕65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先行调整。同时,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按照湖政发〔2004〕88号文件的精神,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春节前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长效供养机制,做好孤儿救助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要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按照舒适、方便、卫生、生态的标准,抓好星级敬老院的建设;对民办的敬老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各地政府给予支持,并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册和登记。要设法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要多方筹集医疗经费,除供养经费一部分用于医疗支出外,各地在敬老院建设任务完成后,仍要保留一部分,重点用于医疗支出,要实行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的医疗服务,要加强医疗经费管理,推行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实行经费统筹与个人包干相结合等办法,管好、用好医疗经费。要重视敬老院文化、娱乐、健身等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游览活动,并作为星级敬老院创建的重要条件。要根据条件,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的生产项目,既充实生活又可改善生活。要加强和规范敬老院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全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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