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在7月25日之前公布一批严重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名单,并于8月2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工业园区的专项检查报告。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对列入省市重点监管区未完成摘帽工作的区域,一律不得新批与受控行业有相同种类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各县区在8月30日前向市整治办提交对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各县区对2005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梳理,集中整治,逐一解决,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和整改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对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城市污水、工业区污水集中处理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而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行政执法局和湖州电力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当地环保部门设立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