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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发〔200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环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现将调整后的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方新旗

  副组长:陈亚明(市政府)

      叶 鸣(市监察局)

      周建明(市环保局)

  成 员:王晓军(市发展改革委)

      孙国强(市监察局)

      邵 坚(市工商局)

      沈志俭(市经委)

      沈晓蓝(市司法局)

      姜存仁(市安全监督局)

      许学锋(市行政执法局)

      蒋仁林(湖州电力局)
    
      董黎明(市环保局)

      陈发瑶(德清县)

      庄国良(长兴县)

      徐国晟(安吉县)

      管仲龙(吴兴区)

      熊全龙(南浔区)

      周永良(湖州开发区管委会)

      虞利民(太湖度假区委员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周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
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湖州电力局二○○六年六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国务院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环发[2006]74号文件精神以及省政府八厅局统一部署,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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