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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

  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方式是:当年国有资产增(减)值净额=年末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初核定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年内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增(减)国家所有者权益额-国家支持企业的减免税金-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后返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国家对企业投资增加的资本金±考核期内的国家无偿划拨-考核期内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公积±考核期内增减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客观因素。

  四、考核基本方式

  企业的考核期限为:每年考核一个公历年度的经营业绩。对连续经营的,实行按公历年度环比考核。其考核程序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每年年初,由市国资委(必要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被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年中,由市国资委结合国有企业资产月度快报、财务总监与监事报告以及国有资产营运重大事项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三)年度结束后,由市国资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所需费用在被考核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并依据经审核的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统计数据和定性指标考核资料,结合公司经营者年度总结分析报告、监事会及财务总监报告等相关内容,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确定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五、奖惩兑现

  对被考核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年薪考核制,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两个部分,薪酬标准根据企业总资产规模、职工人数、行业特点和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实行“一企一策”。其中基本薪酬按月预发,绩效薪酬发放办法为:40%按月预发,40%待年度考核结束后发放,其余20%留存企业(利息按银行一年期个人存款同期利率计算)待任期满经审计后一次性结算兑现。

  六、被考核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被考核企业享有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在日常经营中独立支配出资人投入而形成的各种财产,在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有权按规定程序决定对其他企业联营、参股或控股,并有权按规定程序决定资产评估和处置闲置资产;有权对所属企业和企业内部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国家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程序决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形式;有权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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