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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全面落实水资源收费政策,按规定标准足额收取水资源费,加快自来水一户一表建设,推进城市阶梯式水价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继续推进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计量电价,认真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实行保护和节约利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集约利用。

  (五)积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财税政策。市级财政设立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些重大专项工作。贯彻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的税收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节能型建筑的经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政府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鼓励民间资金、社会力量从事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大公共财政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

  (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开展科技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完善技术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建设节约型社会科技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整合各类院校、企业的科技资源,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

  (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关停一批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的落后企业,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不得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加强对有序用电、定额用水、集约用地和企业节能、节水、节地情况监督检查,强化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的考核。

  七、加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一)政府机构带头节约。各级政府部门要从自身做起,带头厉行节约,在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明确能耗、水耗定额,重点抓好政府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车、办公用品节能。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二)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示范工作。全面贯彻全省“991行动计划”,结合落实《湖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实施“4612”、“3911”、“3551”等行动计划,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创建一批节约型社会、机关、企业与社区,建成一批资源节约型项目。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和典型,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节约型社会发展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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