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教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等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民营经济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 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办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扩大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探索,积极实践,改革创新。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扶持,做好服务和引导。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鼓励民办专科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升格为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