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在建企业,不在关闭范围内,但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三同时”程序,验收合格后及时申办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经营。在建期原则不得超过两年。
(六)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按照《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陕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再次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下达整改指令书,3月底前必须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办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七)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回头望”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区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前一阶段安全许可工作认真总结,查找不足,扎实开展“回头望”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7月底,对已取证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本辖区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要对照《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局9号、10号、11号令以及配套的一系列许可政策法规,逐一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发现企业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等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吊销其相关证照,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并予以关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监、公安、工商、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坚决关闭。做到许可与执法并举,发证与监管同步。
四、各尽其职,联合执法,认真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监察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夯实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全力做好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