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高危行业全面实施安全许可
按照中省有关政策规定:“2006年6月30日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2006年9月30日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都要依法予以关闭”。根据我市实际,为严肃法纪,切实加强高危行业监管,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依法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以及证照不齐的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关闭;未履行“三同时”程序的企业予以停产整改。关闭、停产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安监、公安、国土、工商、电力、监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停产、关闭程序和标准,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电力和民爆器材,确保停产关闭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
在停产关闭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将非煤矿山企业关闭工作和本地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以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情况,要进行资源整合,重点治理。资源整合必须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先吊销原有企业所有证照,依法关闭,再统一规划、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要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整合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对于探矿企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杜绝以采代探,探矿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地质勘察资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地质勘探作业。
(二)对改制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许可证申办时未领会政策实质以经营为名进行生产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按照新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但还存在隐患,并且有当地政府出具整改意见的企业,要跟踪监督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凡在5月底未进行彻底整改的企业,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7月底仍未将隐患彻底整改,将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对按规定未履行“三同时”程序的企业,要下发整改指令书,责令停产。补作“三同时”,验收合格、申请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