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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I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应当制定安全疏导人员工作方案、各项应急处理预案,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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