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42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旅游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的经营和管理,合理有效地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单位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并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