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可能导致火灾的重大隐患;
10、各种采矿、采石(沙)场设施设备、场所等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非法开采小矿、小井行为的;
11、有关部门、单位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或不予治理,或整改后死灰复燃出现反弹的;
12、隐瞒各类伤亡事故的;
13、其它有可能造成较大伤亡事故的隐患。
第五条 各县区、各级安监部门应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举报电话、书面材料或到被举报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各级职能部门直接举报,也可越级向上级政府或安监部门举报。
汉中市安监局举报电话:2626739;2626880;2626901
第七条 举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
2、被举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事实情况;
3、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或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举报人对自己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应负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严予以查处。
第十条 受理举报实行分级管理,一般情况应逐级举报,特殊情况例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举报情况,由其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5日之内向举报人和安监部门回复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 举报事实核实确认后,对第一举报人予以表扬或奖励,每一起重大隐患或伤亡事故举报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由举报受理部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