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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53号 二OO七年五月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发现和治理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监督,杜绝和减少较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构建平安、和谐汉中,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隐瞒伤亡事故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

  第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举报:

  1、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在建设、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路设施设备,车辆客货运输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3、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水利施工、市政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4、各类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

  5、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6、旅游景点、车站、体育场(馆)、商场、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重大隐患;

  7、中小学校舍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8、水利、电力设施设备等存在的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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