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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进一步加大对黄姜皂素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年产100吨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以及仍在使用的盐酸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严格执行新的皂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督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完善环保设施。

  3、做好水泥、化工、化肥生产企业的污染治理工作,督促企业建设、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重点对汉江、嘉陵江沿岸化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停产整治。严厉查处和打击化工、化肥生产企业停运环保治理设施和暗排、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淘汰工艺设备落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水泥企业和设备。

  4、督促矿山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防范污染事故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张荣珠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环保、监察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发改、经委、工商、司法、安监、国土、电力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县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保证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保证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惩治力度

  各县区要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严格依法处理。对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实行停产治理,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环保部门要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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