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内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水污染源排放大户和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备案。
4、排查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消除重大隐患问题,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规范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环境保护
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为重点,集中解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予以纠正。
2、对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陕西省实施〈环评法〉办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落实规划环评管理制度,纠正环境违法问题,督促依法进行规划环评。在未进行区域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3、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停产整治。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同时要对本辖区工业园区和自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同时”落实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集中整治重点行业突出环境问题
以涉铅、黄姜皂素、水泥、化肥及矿产开发等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对重点行业和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1、对辖区内的涉铅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二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依法予以关闭,坚决取缔烧结盘、烧结锅等落后铅冶炼生产装备。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