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5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汉中市审计局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汉中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