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须经培训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特定岗位实行消防专项培训。
第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应具备的条件:
(一)教学手段和设施、场所符合消防理论教学及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有经上级消防部门认可的专兼职教员。
(三)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四)有保障教学及培训质量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任职教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二)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两年,或在消防相关的学科中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经验。
(五)能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九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三)防火灭火知识;
(四)灭火自救、逃生知识;
(五)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条 消防安全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由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制定和编印。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费用由被培训单位和个人负责,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搞好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对单位内部的岗位培训,应当告知公安消防部门。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培训期满必须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发给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由省级公安部门消防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未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